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十部门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明确,从源头上加强医疗废物的分类,同时加强医疗废物的处置设施建设,并持续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整治工作。重点内容整理如下:
1、7种行为将被重点整治
《方案》表示,重点整治医疗机构不规范分类和存贮、不规范登记和交接废弃物、虚报瞒报医疗废物产生量、非法倒卖医疗废物,医疗机构外医疗废物处置脱离闭环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及有关企业违法违规回收和利用医疗机构废弃物等行为。
2、严禁混放各类医疗废弃物
《方案》强调,要加强源头分类,严禁混放各类医疗废弃物。医疗机构内要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交接、分类转运的废弃物管理系统。
同时,鼓励医疗机构内充分利用电子标签、二维码等信息化技术手段,对药品和医用耗材购入、使用和处置等环节进行精细化全程跟踪管理。鼓励医疗机构使用具有追溯功能的医疗用品、具有计数功能的可复用容器,确保医疗机构废弃物应分尽分和可追溯。
3、废弃物处置情况与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挂钩
《方案》要求,积极发挥医院感染管理部门以及质控中心的技术指导作用。鼓励城市医疗集团和旗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负责指导医联体内医疗机构废弃物分类和管理。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医疗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提供后勤服务组织的培训、指导和管理。适时将废弃物处置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
4、探索跨区域集中处置补偿机制
对于偏远基层地区的医疗废弃物,《方案》称,鼓励发展医疗废物移动处置设施和预处理设施,为偏远基层提供就地处置服务。通过引进新技术、更新设备设施等措施,优化处置方式,补齐短板,大幅度提升现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处置能力,对各类医疗废物进行规范处置。探索建立医疗废物跨区域集中处置的协作机制和利益补偿机制。
目前,已经有多地开展医疗废弃物突击检查工作,并且有多家医疗机构已被处罚,如:
陕西汉中某乡镇卫生院医疗废物暂存间设施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卫生院预防接种室利器盒中装有玻璃安瓿、针头和两根棉签属于不同类别医疗废物混装行为,被处以警告及罚款处罚。
山东招远市多家医疗诊所因医疗废物未按照分类使用专用包装、未按要求使用专用医疗废物桶、未按要求对医疗垃圾进行分类、未按照规定对使用的紫外线灯定期擦拭消毒等原因被警告处罚。
各医疗卫生机构务必要高度重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抓好工作落实。
医疗废物的分类与管理
一、医疗废物分类
1、感染性废物: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包括:——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废弃的被服;——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
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
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
废弃的血液、血清。
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
2、损伤性废物: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医用针头、缝合针。
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
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3、病理性废物: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
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
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
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4、药物性废物: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
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等。
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包括:——致癌性药物,如硫唑嘌呤、苯丁酸氮芥、萘氮芥、环孢霉素、环磷酰胺、苯丙胺酸氮芥、司莫司汀、三苯氧氨、硫替派等;——可疑致癌性药物,如:顺铂、丝裂霉素、阿霉素、苯巴比妥等;——免疫抑制剂。
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5、化学性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
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无危害的化学废物如糖、氨基酸、一些有机或无机盐。有危害的化学废物包括有毒、具有腐蚀性(酸碱等)、易燃易爆等物质。在医院产生的常见有害化学废物-甲醛;洗相用的化学品-定影液和显影液中含有氢醌、银、戊二醛、醋酸、米吐尔等;溶剂-如氯仿、三氯乙烯、三氯甲烷、氟里昂及其它溶剂(乙醇、异丙醇、甲醇、丙酮及硝基丙酮等);其它化学废物包括消毒剂、清洁剂及废油清洗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