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32条,其中多项条款涉及医药领域,如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广告。
《办法》明确,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对须经审查的互联网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广告。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
《办法》规定,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广告。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广告,或者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予以处罚。
《办法》明确,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对须经审查的互联网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广告。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
《办法》规定,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广告。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广告,或者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