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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医师证书开诊所 诊所备案证被注销

2022-07-06 17:22870
3月29日,健康阆中发布了一则消息,称阆中市依法查处一例借用《医师执业证书》开展诊疗活动案。今天就此与业界朋友们说道说道,以引起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医生朋友们注意。
 
案情如下:
 
近期,阆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接到一名患者举报:阆中市某中医诊所开大处方。
 
卫健执法人员于次日上午到该中医诊所现场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马某某自诊所备案以来一直无行医痕迹。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张某某借用马某某《医师执业证书》从2022年1月至3月开展相关诊疗活动,其《中医诊所备案证》已于3月14日予以注销。
 
市卫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依法没收该中医诊所非法所得2800元,并处罚款25000元。
 
《医师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是怎么规定的?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医师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医师资格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律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一年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撤销,三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为什么《医师法》要禁止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
 
大家都知道,医师是一种高级医务卫生人员,是指受过高等医学教育或长期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经国家卫生部门审查合格的高级医务卫生人员。因此其所从事的工作人命关天,因此作为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保障医师和公众的合法权益的《医师法》必然要实施严格的执业资格准入。
 
《医师法》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满一年;
 
(二)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二年。
 
这一规定实际上将医师考试限定在“大专以上”,也就是说取得医学专业中专学历将不能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法》还规定,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发给医师资格证书。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为了确保社会上还有一些中医专长人员能够合法从事中医诊疗服务,《医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有关规定,允许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医师法》第十一条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委托的中医药专业组织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由至少二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及相应的资格证书。医师个体行医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因此,医师执业必须依法准入并行为规范。然而,多年来,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行为非常普遍,已是医疗行业公开的秘密,而1998年颁布的《执业医师法》并没有将此类行为明确界定为违法行为,加之近年来诊所由准入改为备案,民营医疗机构数量大幅增加,市场需求巨大,这也导致了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市场的蓬勃兴起。基于此,新《医师法》规定医师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
 
中医诊所备案也有严格规定
 
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该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2017年9月22日,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并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
 
暂行办法要求,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禁止伪造、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
 
暂行办法除了为开办中医诊所提供方便外,还要求,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自中医诊所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备案的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因此,这里也提醒申请备案开办中医诊所的医生朋友们,依法规范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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