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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同行购药再销售,这家药店收到10万“罚单”

2022-07-06 17:201010
从其他药店购进药品再销售,最终这家药店被处以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是在对成都市某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药店内正在销售的“瑞舒伐他汀钙片”、“阿托伐他汀钙片”、“缬沙坦胶囊(代文)等药品不能提供上家资质、购进票据、检验报告等。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交代内容和当事人提供的购货凭证显示,上述药品均是从零售药店购进,零售药店没有“批发”的经营资质,且购进上述药品无法提供同批次的随货同行单,购药凭证也无法确定药品批号,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所售药品是从不具有相应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
 
最终,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药店成了“供货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同样的案例发生在四川乐山市。乐山市犍为县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春雷行动2022”之保障农村药品质量安全执法行动,执法人员对犍为县芭沟镇某药店进行监督检查时,随意摆放在该药店收银台上的两张销售凭证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注意....
 
这两张销售凭证均为犍为县城区某药店开出,日期均为2022/01/25,购买人均为个人,且其中一名顾客与该药店工作人员“重名”。一张小票显示销售药品14种,数量为73盒(瓶),销售金额为441.5元,另一张销售小票显示销售药品4种,数量22瓶(盒),销售金额为163元。
 
其他药店的销售凭证怎么会出现在该药店?且药品品种不同,数量多为5瓶或10瓶,执法人员对该药店药品的购进渠道是否符合要求产生了怀疑。
 
执法人员立即开展核查,对照上述销售凭证,在该药店的货架上找到厂家、规格、批号等信息完全一致的其中10种药品,执法人员现场要求该药店工作人员提供以上10种药品的出库随货同行单、发票等资料,该药店现场无法提供。该店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目前,该局已依法立案调查,后续延伸调查正在进行中。
 
中药饮片亦是重灾区
 
在多地监管部门公布的多起典型案例中,非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成为重灾区。南海网曾报道过一起无资质购进中药饮片的典型案例,海南省乐东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乐东县黄流镇金叶大路的海南源安隆药品超市乐东黄流金叶路分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药店中药饮片专区柜台内发现有13种无任何标示的中药饮片防风、茯苓、杜仲等,其外包装无生产厂家、无品名、无等级、无规格、无产地、无生产日期等相关标示内容。这13种中药饮片全部用透明的封口塑料包装,外观可见内包装的中药饮片或为块状或为切片状,部分塑料袋包装上手工书写中药饮片名称。
 
面对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该药店经营者未能提供上述无外包装标示中药饮片的厂家或供货商的资质材料,无外包装标示中药饮片的购进票据及随货通行单,以及出厂检验报告书等正规渠道进货的资质材料。同时,该药店负责人也无法提供中药饮片购进验收记录。随后,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13种无包装中药饮片现场先行登记保存,并立案调查处理。
 
经调查核实, 海南源安隆药品超市乐东黄流金叶路分店曾因短缺上述涉案中药品种,于是通过微信联系销售中药饮片业务员采购,并用现款现货的方式结算采购中药饮片。
 
该店通过微信联系中药饮片业务员索取所在公司的资质相关材料及证明,但对方并未提供其所在公司资质相关材料,也未能提供所在公司法人签署授权业务员在该地区销售中药饮片的法人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材料。据统计,丹参、白芷、山银花、茯苓等4种中药饮片尚未销售,其余9种中药饮片已有少部分销售,所购进的13种中药饮片货值金额为157元,违法所得75.42元。最终该药店收到10万罚单。综合自消费质量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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